时间:2023-03-06 14:57
普通教师不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,监察委不能给予处分,由教育主管部门即县(区)教体局或者所在学校依法作出政纪处分。公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特点:单位是公有性质;本人为在编人员;依法履行职务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三条
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,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(以下称公职人员)进行监察,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,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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